(2017)鲁021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其凤与孔凡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凤,孔凡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030号原告:陈其凤,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孔凡亮,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大荣中心*座。委托代理人:于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凤与被告孔凡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伟东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