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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木贤、林某霞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木贤,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霞,女,1991年6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敏,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及辩护人吴坤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木贤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组成诈骗团伙,采用电信诈骗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016年4月底,被告人谢木贤租赁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名邦花苑17幢租下一房,向“阿某”(另案处理)购买多张上海的移动电话卡、手机、电脑和银行客户资料。2016年5月12日开始,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先后利用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信用卡客户,以提高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幌子,骗取各被害人银行卡号信息、信用卡有效期及验证码,利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网上购物,后再将购得物品在网上拍卖,将诈骗所得转化为现金。由被告人谢木贤到银行将诈骗所得提现,并以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各占诈骗所得的10%提成进行分赃。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诈骗多宗:1、2016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林某(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告诉林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林某信以为真,被告人林某霞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林某其他信息,林某答应稍后回复被告人张某敏于同日14时许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林某的身份证等信息,被告人林某霞一方的行为被被害人林某觉察系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2、2016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1(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告诉陈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告人林某霞一方的行为被陈某1觉察可能系诈骗,遂陈某1挂断电话。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3、2016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山东省荣成市),告诉王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中行信用卡额度,王某信以为真,由被告人张某敏于2016年5月18日至20日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王某两张卡号分别为46×××73、62×××90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通过诈骗的王某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074元。4、2016年5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唐某(广东省信宜市),告诉唐某可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唐某信以为真,由被告人张某敏于2016年5月15日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唐某卡号为62×××9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唐某的信用卡的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925元。5、2016年5月18日17时许多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1(广东省惠州市),告诉刘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刘某1信以为真,由被告人张某敏于2016年5月19日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尾数为5886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刘某1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但因被害人刘某1银行卡的信用额度过低,至被告人谢木贤两次获得验证码后在网上操作一次8000元及一次800元,均未消费成功。6、2016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黎某1(广东省中山市),告诉黎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因被害人黎某1繁忙,且其所有的信用卡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使用,故被告人林某霞一方的诈骗行为未能得逞。7、2016年5月27日13时许多,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方某都(广东省汕尾市),告诉方某都可以帮助其提升行信用卡额度,方某都信以为真,随后由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方某都卡号为62×××8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方某都所得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方某都人民币2900元。8、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庞某(浙江省绍兴市),告诉庞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庞某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某跟进实施诈骗,利用庞某的信用卡在京东网上消费4单共6780元,诱骗被害人庞某提供每单的验证码,被害人庞某引起警觉,故被告人林某霞一方的诈骗行为未能得逞。9、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谢某1(福建省厦门市),告诉谢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谢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某跟进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谢某1卡号为62×××1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张某利用诈骗谢某1所得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3240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潮州市湘桥区名邦花苑17幢402房内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3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林某、陈某1、王某涛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2、黄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均表示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敏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2、量刑上,被告人张某敏有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张某敏也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并积极退赃。4、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敏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木贤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组成诈骗团伙,采用电信诈骗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016年4月底,被告人谢木贤租赁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名邦花苑17幢租下402房,向“阿某”(另案处理)购买多张上海的移动电话卡、手机、电脑和银行客户资料。2016年5月12日开始,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先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信用卡客户,以提高信用额度为幌子,骗取各被害人银行卡号信息、信用卡有效期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然后再将所购物品在网上拍卖转化为可提现的金额。之后,被告人谢木贤到银行将诈骗所得金额提现分赃,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各占诈骗所得的10%提成,余额归被告人谢木贤。具体作案如下:一、2016年5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唐某(广东省信宜市),告诉唐某可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唐某信以为真。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唐某卡号为62×××9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唐某的信用卡的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5笔,共诈骗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925元。二、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谢某1(福建省厦门市),告诉谢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谢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某跟进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谢某1卡号为62×××1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张某利用诈骗谢某1所得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谢某1人民币3240元。三、2016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林某(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告诉林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并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林某的身份信息。林某答应稍后回复。同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准备骗取被害人林某的身份证等信息,因被害人林某经前往银行咨询发觉系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四、2016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山东省荣成市),告诉王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中行信用卡额度,王某信以为真,由被告人张某敏于2016年5月18日至20日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王某两张卡号分别为46×××73、62×××90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通过诈骗的王某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074元。五、2016年5月18日17时许多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1(广东省惠州市),告诉刘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刘某1信以为真。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尾数为5886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刘某1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但因被害人刘某1银行卡的信用额度过低,以致被告人谢木贤两次获得验证码后,在网上操作一次8000元及一次800元,均未消费成功。六、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庞某(浙江省绍兴市),告诉庞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庞某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某跟进,准备利用庞某的信用卡在京东网上消费4单共6780元,在诱骗被害人庞某提供每单的验证码过程中被庞某识破,诈骗未能得逞。七、2016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1(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告诉陈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陈某1觉察挂断电话。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八、2016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黎某1(广东省中山市),告诉黎某1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黎某1因事务繁忙,且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使用其信用卡,故不予理睬。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九、2016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方某都(广东省汕尾市),告诉方某都可以帮助其提升行信用卡额度,方某都信以为真,随后由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方某都卡号为62×××8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方某都所得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方某都人民币2900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潮州市湘桥区名邦花苑17幢402房内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九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139元,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各分得人民币2400元,余款归被告人谢木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2016年5月l3日下午l5时左右,一个号码为135××××5275的手机拨打其的手机,一个女性声音自称是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职员,问其需要提高信用卡额度吗?其讲好,对方就讲过几天,有银行工作人员再和其联系。过了二三天时间,5月15日当天中午1时许,其手机接到0109×××6的电话,一个男性声音自称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要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给他校对,其见到该电话号码是中国银行客服号码,就深信不疑的将其的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给对方知道。对方说要看其的信用卡有没有不良记录,然后就说帮其查一下,过了一会儿,他说其的信用卡没有不良记录,他就用0109×××6发短信给其手机,要求输入验证码,其就按信息要求输了其的验证码,输了一次之后,他又打电话继续输入验证码,其又输入了一次,输入了五六次,觉得不对劲就挂机了。其开机后,其见到其手机信息显示其的信用卡在互联网上成功在京东商城消费五笔,每笔消费都是785元,共消费了3925元,其才知道被电话诈骗。2、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个女的,说她是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他们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工作,等下他们会用官网电话(400开头)打过来帮其办理该业务。过了一会儿,其就接到一个400开头的电话,对方也是一个女的,说其的卡流水不够,他们会帮其补刷几笔消费,让其把收到的支付验证码发给对方,之后其就收到一个验证码短信。其直接把验证码告诉对方。之后其手机就收到其的信用卡消费和消费分期的短信,其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到中国银行的客服中心去咨询,银行的客服人员告诉其是被诈骗了。其中国银行信用卡被消费了笔3240元,还被办理了分期,手续费233.28元,总共要归还3473.28元。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6年5月15日上午11时许,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35××××5275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问其名下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需不需要提升额度,其说需要。对方就叫其报身份证,其跟他说其要问下儿子再回复你,对方应承后就挂了电话。其拿着信用卡到东里中国银行一家网点咨询是否有可以提升额度的事。工作人员说没有。其就知道对方是诈骗分子。到了下午他们继续用同个电话打来问其要不要提升额度,其说不要,对方就挂了电话。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O16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其接到400××××5566打过来的电话,对方称是中国银行的客服人员,问其是否需要提高一下信用卡的额度,其回答说可以提高一下。对方就回复说24小时以内由其他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其具体的操作流程。5月18日上午10时许,400××××5566的电话又打电话说帮其把信用卡额度提高下,然后对方问其信用卡的卡号,其就把其的两张信用卡卡号告诉对方,对方说其之前的消费金额太低,一会刷几笔单提高一下消费金额,让其把手机中收到的验证码告诉对方,于是其就把其手机中收到的好几条验证码告诉了对方。5月19日、20,对方又打来电话问其当天收到的验证码,其又把收到的几条验证码告诉对方。后来,其在刷卡消费时发现卡里就没有钱,其从银行查询的交易记录是快钱支付和京东支付,被骗共两张卡,卡号62×××90的卡分7次被消费了5290元,卡号46×××73的卡分15次被消费了10784元。钱给那个冒充中国银行客服人员的人骗走。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6年5月18日17时许,当时其正驾驶着小车,然后有一个95566的电话号码打进来,问其是不是申请了信用卡提额的项目,当时没有理他。到2016年5月l9日11时许,95566的号码又打进来其问其是不是申请了提额,其回答是。后他就问其卡号,还有卡后面签名处的四位数字,还有有效期,用于核对身份,于是其就将信息都告诉对方,之后他就问其旁边有没有其他电话报给他,接着他就打到座机电话上,其接通电话之后他就让其把手机刚收到的验证码报给他,于是其就将其的验证号码报给对方,接着他就挂掉座机电话,然后打回到其手机上,其手机接通电话之后就有信息来,并且告诉其的银行卡里面没钱,让其去存钱才可以提升额度,于是其就发现有问题。挂掉电话之后,当时手机收到第一条消费信息是8000元,后来就改成800元,但因余额不足不能将钱转走。其就发现是诈骗电话。6、被害人庞某的陈述:2016年5月劳动节后的一天,一个自称中国银行的女性工作人员用北京白金卡客服专线专用电话号码400××××5566拨打其的手机,说其使用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位数是9955,用比较久,刷额比较多,现在可以帮助其提升该卡的额度,其信以为真,按照她的要求,将其的卡号、身份证号码通过打电话告诉对方。那女的又说其的银行卡刷单的次数不够,必须再刷单,并且说刷单后其银行卡的消费金额不动。其答应,后其手机收到其银行卡在京东消费了4单,每单消费的金额分别是5600元、800元、300元、80元。那个女的要其告诉她每一单的验证码,其当时就告诉她要是准备骗钱,警告她不要再打电话,其不会告诉她验证码,那女的再也没有打来电话。其银行卡已被其注销。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6年5月下旬,其接到一个自称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来电,对方问其名下一张信用卡是否要提升额度,因其知道此类型的电话很多都是诈骗电话,就没理睬对方,对方就挂掉了电话。8、被害人黎某1的陈述:2016年5月27日13时02分,对方用l7187430530的号码打过来,自称是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知道其有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在电话里告诉其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还教其怎么操作。但其当时比较忙,而且这张卡其很久没用了,就不予理睬对方。9、被害人方某都的陈述:20l6年5月27日13时许,其接到一个号码为95566的电话,对方自称其是“中国银行的客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核实其的卡号信息,并告知其可以为了办理提升其使用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信用卡(卡号为62×××89)的额度,其听后说好。“客服人员”就说为其办理。13时16分许,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有一个验证码563349,“客服人员”告知其该码是提升额度的验证码,并让其告知她,其就告知她。但其马上收到一条消费支出人民币800元的信息,其就问为什么是消费,“客服人员”说是模拟消费,隔了一会又收到一个短信,内的验证码为687589,其同样告诉“客服人员”后消费支出人民币800元,第三次收到一条验证码为854435的短信,其同样告诉“客服人员”后消费支出人民币800元,第四次收到一条验证号码为274842的短信,其同样告诉“客服人员”后消费支出人民币500元。四次共消费了2900元,后因其卡内余额不足,对方无法刷卡。“客服人员”告知其要去再存点钱进去,才能验证成功。其发觉不对,其就挂了“客服人员”的电话。10、证人陈岳鹏的证言:其系潮州市湘桥区民邦花苑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民邦花苑l7栋402业主邱建平已去世,该房产由他妻子黄某在管理。2016年3月份,黄某到其物业管理处缴纳了三个月份的管理费后说她将房子出租了,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直接向租户收取。物业管理处还未向该租户接触过,不清楚租住的是什么人。11、证人黄某的证言:名邦花苑17栋402房在2016年3月底通过中介租给了一个叫龚某1(其提供的身份证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的男子。承租时其有查看过承租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跟承租人一样。该男子自20l6年4月1日起租,租期一年至2017年3月31日,每月租金3000元,每三个月付租金一次。2016年5月20日龚某1用l3144466997与其联系告诉其他在上海出差,他的朋友要过来在租赁的房子里面居住,25日龚某1发信息告诉之前居住在租赁房子的朋友回老家。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6张、交易明细清单1张、物证照片等,证明王某、方某都被诈骗的银行交易情况;黎某1、刘某1、方某都、唐某被诈骗时手机的通话情况;被害人谢某1的中国银行账户明细。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手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5月27日对作案地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手机9部、银行卡6张、手提电脑一部,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敏手机4部、诈骗使用的剧本、做的记录信息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扣押谢木贤手提电脑一台,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行银行卡一张,手机3部、手机卡5块;扣押林某霞手机2部、身份证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在2016年5月31日现场勘验并提取7诺基亚手机29部、电池29块、充电线l9条、牙刷3支、牙刷1支、天翼上网卡1个、天道酬勤u盘1个、手机卡3个;公安机关扣押谢木贤手机4部,手机卡3张、移动上网u盘、u型硬盘、诺基亚手机25部;扣押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随身现金人民币2700元、640元、40元。1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材料、物证照片:(1)被告人谢木贤、张某敏、林某霞相互指认参与作案;(2)经过谢木贤对五张手机卡辨认,是其向阿某购买的用于诈骗的手机卡;白色诺基亚手机中有一张电话卡,经过林某霞辨认,是其用于诈骗打电话的手机,一部蓝色诺基亚、DICAREA手机,经过谢木贤辨认是其使用的诈骗手机。1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作案现场照片、勘验提取的物证照片,反映作案现场情况及相关作案工具的特征。1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说明材料6份:(1)证实本案涉案手机号码,除从犯罪嫌疑人住所现场缴获共9个,另外利用缴获的手机(机芯)、作案手提电脑、作案耳机1部、手机卡5块、u盘一块、上网卡l块,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提取出使用过的涉案手机号码;(2)本案涉及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资料,是由该局网警大队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犯罪嫌疑人笔记本电脑的文本数据。(3)说明本案中提供的被害人手机通话记录,系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联合网络通信集团确限公司提取。(4)在提取出来的作案手机通话记录中,用户号码是犯罪作案的号码,对方号码是指被害人号码,嫌疑人每次拨扣被害人手机号码之前会加拨网络改码电话0109×××6,因此在呼叫时间和呼叫时长上会保持一致。17、被告人谢木贤电脑的文本文档内容、谢木贤诈骗使用的新浪邮箱账户内客截图、谢木贤万卡网站资金流水及账户内容截图、谢木贤诈骗使用的京东、117网站、启迅数卡网站账户订单统计数据及账户内容截图、QQ截图等,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本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笔记本电脑犯罪材料,是由该局网警大队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其又本数据,再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密码登陆其账户,查询并截图打印其操作内容,反映被告人谢木贤等通过网上消费兑现的经过。18、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食厅卫生间内提取的牙刷上DNA与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DNA相符。19,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提取送检检材中使用的QQ号码21×××82的聊天记录的所包含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与数据库文件经送检分析并生成报告。20、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涉案信用卡资料和交易明细清单、账户信息,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用户资料和通信详单、通话记录。21、从2016年5月27日查获的u盘内的文档中打印的机主姓名、手机号码及地址的信息资料11份。22、被害人黎某1、方某都、唐某、刘某1等手机通话合并短彩详单,证实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23、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照片、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实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身份等情况。2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潮州市湘桥区名邦花园l7栋4O2号房被抓获。2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对谢木贤等人电信诈骗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致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风新派出所函,询问通知书、涉案则物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柜员机监控录像的证据清单等程序性法律文书。26、提取的出租房屋给龚某2租赁合同及相关办案说明,证实刘某3、龚某2无法联系,阿某身份不明,作案使用的所确手机号码卡均是网上购买,无法查明是否涉嫌犯罪。2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1)证实2016年5月27日、5月31日两次对现场进行勘查的原因及现场保护完好;(2)查扣的U盘经送上级网警郎部门检验恢复,其中提取的excel文件中有艾档11份上写有机主姓名、手机号码及地址字样的人员信息资料共2188个。28、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银行客户信息并冒用信用卡消费,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木贤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和直接实施网上购物、转换兑现的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作案多宗,对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未能有效的退赔,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受招引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均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敏的辩护人提出第1、2点意见及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木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案的现金共人民币3380元,由扣押机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旭审 判 员  王椰波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