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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国,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民初167号原告:李正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飞,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镇龙台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丹,公司经理。原告李正国与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国的委托代理人张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加付赔偿金91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自2015年12月30日停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1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2016年3月,原告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云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支付令,被告仍不支付。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自2015年12月30日停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1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2016年3月,原告向云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支付令,被告仍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被告支付后,被告仍未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正国工资91600元,并支付赔偿金91600元,合计183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岳阳腾飞纸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甘 静人民陪审员  黄 橙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凭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8×××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