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张丽娟、齐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张丽娟,齐素贞,董月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91号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西段(日新大厦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有,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丽娟,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齐素贞,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董月华,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张丽娟、齐素贞、董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