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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张丽娟、齐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张丽娟,齐素贞,董月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91号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西段(日新大厦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有,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丽娟,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齐素贞,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董月华,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张丽娟、齐素贞、董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