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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姚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姚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52号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刘毅,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春,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莉,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姚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焕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