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商行与杨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瑞峰。关于围场农商行与杨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瑞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瑞峰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棋盘山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扣划被执行人杨瑞峰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五道川支行的存款8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