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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海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西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西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101号原告:杨海园,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6104(1-1)。负责人张秋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延武吕丽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西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0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40600850851194A。负责人王效生,职务经理。原告杨海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西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海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西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园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西区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何立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天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