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温岭市建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温岭市建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兴隆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建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杨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东阳市海川文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只能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温岭市,其选择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栗威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