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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彭水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梅,彭水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711号申请人:王洪梅,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彭水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755216。法定代表人:文延发,该公司经理。王洪梅与彭水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水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帕杰罗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渝HD****)。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