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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新章与张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章,张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章。被执行人张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章与被执行人张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凰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李新章与张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