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马东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马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西门外北街18号。法定代表人:郭丹,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马东亮,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马东亮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2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