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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裕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张裕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76号原告: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裕雪,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裕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