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裕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张裕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76号原告: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裕雪,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裕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