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碧凤与王庆君、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碧凤,王庆君,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庆君菊苣(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吴云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338号原告:曾碧凤,女,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李晓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君,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咀办事处仙人咀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7323332140。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被告:庆君菊苣(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号17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870837H。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被告:吴云龙,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曾碧凤与被告王庆君、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庆君菊苣(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吴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