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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9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9958黄庆龙与黄西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龙,黄西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958号原告:黄庆龙,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西洋,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龙诉被告黄西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庆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庆龙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