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9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9958黄庆龙与黄西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龙,黄西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958号原告:黄庆龙,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西洋,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龙诉被告黄西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庆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庆龙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