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949号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博,董事长。被告: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八号路南、十九号路西。法定代表人:成艳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97元,减半收取计6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人民陪审员 丁培信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