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庆周、覃瑞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周,覃瑞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庆周,男,1953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瑞坷,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与被执行人覃瑞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覃瑞坷已购买申请执行人韦庆周位于大化镇北**路**号房屋一栋,仅支付部分房款,后被执行人覃瑞坷把该房屋拆除准备重建。但该房地产买卖后,被执行人覃瑞坷未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该地产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覃瑞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尚欠的购房款及利息共计325000元,但被执行人覃瑞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覃瑞坷已购买的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名下位于大化镇北**路**号的宅基地一块。但该地块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由于无人竞价而流拍。现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覃瑞坷已购买的仍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名下位于大化镇北**路**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大国用(1999)字第***号,使用权面积161.78平方米宅基地一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