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新龙与杨超、李小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龙,杨超,李小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66号原告:张新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杨超,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小倩,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龙诉被告杨超、李小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新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新龙负担25.00元。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娄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