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沈建朵与孙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朵,孙启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18号原告:沈建朵,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孙启云,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沈建朵与被告孙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沈建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沈建朵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