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均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均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266号原告:刘亚军,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溪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文均程,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军与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均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亚军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枫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