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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均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均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266号原告:刘亚军,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溪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文均程,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军与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均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亚军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枫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