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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锦玲与李传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玲,李传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995号原告:陈锦玲,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传周,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锦玲与被告李传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陈锦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锦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陈锦玲负担。审判员 郑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