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友敦与陈俊福、张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敦,陈俊福,张梅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089号原告:高友敦,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俊福,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梅国,男,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高友敦与被告陈俊福、张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友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