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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友敦与陈俊福、张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敦,陈俊福,张梅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089号原告:高友敦,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俊福,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梅国,男,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高友敦与被告陈俊福、张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友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