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087号原告:张鹏,男,汉族。被告:李俊,男,汉族。原告张鹏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计410.0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婧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