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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宝凤等十七人与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凤,王荣,尹建忠,赵国忠,张宝琴,张小玲,曾小英,裴秀鹏,李建伟,席秀丽,王伟平,王肖宽,董小燕,孙绿叶,张俊芳,曹亚苹,李俊霞,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凤,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荣,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建忠,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国忠,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宝琴,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小英,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裴秀鹏,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建伟,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席秀丽,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伟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肖宽,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小燕,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绿叶,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芳,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亚苹,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俊霞,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经营者:刘建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凤、王荣、尹建忠、赵国忠、张宝琴、张小玲、曾小英、裴秀鹏、李建伟、席秀丽、王伟平、王肖宽、董小燕、孙绿叶、张俊芳、曹亚苹、李俊霞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经营者刘建珍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晋味状元楼火锅店经营者刘建珍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