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11月17日生,武威市古浪县人,住本市古浪县。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杜某、常某(均已判刑)聚众赌博时,由杜某等人与在武威市××区代他人看管养殖场的韩某(已判刑)联系,韩某同意在该养殖场内设场赌博,后杜某、常某、张某等人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满某等20余人前来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俞某(已判刑)为赌博场所提供服务并维持赌场秩序,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人员戴某输钱耍赖,被常某、张某、马某、俞某殴打,戴某赔付所输赌资离开赌博现场后,戴某、戴某1、王某1报案至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被告人张某等人聚众赌博涉案赌资987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凉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由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香劲元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吴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新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