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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玲,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38号异议人陈永玲,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永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永玲称,2013年12月23日异议人以要求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为由,将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该案已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异议人已经向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并且涉案五层房屋一直由异议人实际占有并使用,请求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582号公告。本院查明,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陕0103民初字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本市碑林区东木头市97号5楼2050平方米房屋腾交返还给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发出(2017)陕0103执582号公告,责令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限期腾房。另查明,2013年陈永玲与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碑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本市骡马市2号骡马星时代5、6、7、8层及一层大厅部分面积租赁给陈永玲使用,起租日期为2014年2月1日,租期共12年等。本院认为,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字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判决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本市碑林区东木头市97号5楼2050平方米房屋腾交返还给西安秦腔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据此,本院发出腾房公告,于法不悖。异议人以(2013)碑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为据,请求撤销本院(2017)陕0103执582号公告,因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03民初字899号民事判决书,故异议人所请并非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永玲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