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花英、何卫民、何英、曾桂金诉被告丁夏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178号本院2017年4月28日对原告陈花英、何卫民、何英、曾桂金诉被告丁夏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陈华英”补正为“陈花英”;判决事项第二条“被告中国��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陈花英、何卫民、何英、曾桂金何贵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的误工、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65283.5元”补正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陈花英、何卫民、何英、曾桂金何贵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的误工、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65283.5元”。审 判 长 黄少梁审 判 员 陈科凤人民陪审员 詹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