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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奇斌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奇斌,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董奇斌,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锦州石化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晶,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董奇斌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晶在锦州银行万通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现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晶账户的冻结,并划拨已冻结款项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晶在锦州银行万通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晶在锦州银行万通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