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钟纯云土地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钟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腹街道人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528M。法定代表人:杨前禄,局长。委托代理人:冉继成,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钟纯云,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国土监字[2016]81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钟纯云位于兴隆镇石乳村5组70号建筑面积212.16平方米的房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1]1270号)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钟纯云拒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也不拆除房屋、交出土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奉国土监字[2016]81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钟纯云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占用兴隆镇石乳村5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并于2016年8月15日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奉国土催字[2017]14号《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2、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3、渝府地[2011]12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公告照片;4、奉节府通[2012]7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隆镇三角坝社区石乳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及公告照片;5、奉节国土房管公告[2012]3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兴隆镇三角坝居委会、石乳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公告照片;6、奉节府函[2012]286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兴隆旅游新城一期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7、钟纯云房屋与渝府地[2011]1270号征地范围位置结合图;8、奉节征收发[2016]20号《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限期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及送达回证、照片;9、进账单、领款单;10、奉节征收发[2016]72号《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房屋安置补偿款到账通知》及送达回证;11、奉节征收发[2016]75号《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交地通知》及送达回证、照片;12、征地拆迁谈话纪录;13、奉国土房管监[处理告知](2015)05260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14、奉节国土房管监字[2015]6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15、奉国土催字[2016]4号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照片;16、(2016)渝0236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17、奉国土监[2016]79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及送达回证、照片;18、奉国土房管[处理告知][2016]0808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19、奉国土监字[2016]8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20、奉国土催字[2017]14号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照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奉国土监字[2016]81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奉国土监字[2016]81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