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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云龙、郑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云龙,郑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75号之一申请人:谭云龙,男,1994年3月15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郑金龙,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金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13×××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