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建华与被上诉人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建华,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华,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昱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羽,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白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建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关于一审认定的两份物业合同的合法性,上诉人所在小区的物业委员会未经过业主的合法选举,无权代表业主。业主对物业合同的签订,对物业价格的二次调整一无所知。二、一审时北环物业已经承认自己物业管理不严谨,而判决书中却说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2450元;2.判令被告按服务合同规定缴纳滞纳金18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北环物业公司是合法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2014年1月1日,沈阳市于洪区环北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1日,沈阳市于洪区环北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委托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再查明,被告白建华系居住在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被告拖欠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245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沈阳市于洪区环北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作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4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沈阳市于洪区环北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沈阳北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接受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应受合同约束,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交付物业服务费用。关于上诉人白建华主张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虽不能尽善尽美,但仍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物业公司服务瑕疵与业主拒绝交付物业费不具有对等性,白建华所提问题并非其拒交物业费的合理事由。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