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洪伟与刘继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伟,刘继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576号原告:罗洪伟,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明,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彬,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洪伟诉被告刘继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罗洪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洪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洪伟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