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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洪伟与刘继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伟,刘继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576号原告:罗洪伟,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明,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彬,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洪伟诉被告刘继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罗洪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洪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洪伟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