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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农民。2015年10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经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被执行。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飞、白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康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文水县壮志钢模板有限公司。经山西方禹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文水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康某所占土地进行勘测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3395.74平方米(合20.09亩),其中12452平方米(合18.53亩)耕地被用于建厂和水泥硬化。被告人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人康某与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民委员会签订占地协议,该村委将东西长94.57米、南北长141米的河滩地承包于康某,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000元。2009年9月,被告人康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承包土地中12452平方米(合18.53亩)一般耕地用于建设文水县壮志钢模板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康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占地协议,收款收据及收款凭证,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民委员会证明、会议记录,山西方禹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记录表,证人任某证言,被告人康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8.53亩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八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德峰人民陪审员  武政一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