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泽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078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王府井商场C座10楼A1。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慈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颜泽民,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雨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