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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黑龙江农垦博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黑龙江农垦博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3300010000717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城街2-20、42-60号松江胶合板厂住宅楼3单元3层301号房。法定代表人:于春玲,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召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