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衡水昊正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徐学利,行长。被执行人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滏阳三路。法定代表人:程建业,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昊正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东路169号京华大厦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聂宏,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衡水昊正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土地及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