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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昆山合景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陶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合景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陶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西园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合景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平,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上诉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合景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陶平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昆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管辖应当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依法在南通市设立的企业法人,企业住所地在海安县,作为本案的被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管辖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昆山合景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企业住所在昆山市,而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昆山市,因此,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