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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李线珍、刘兰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线珍,刘兰涛,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9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唐县国防路7号。法定代表人:齐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线珍,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刘兰涛,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唐县钟鸣西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告李线珍、刘兰涛、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