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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宁与李伟、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李伟,刘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629号原告:刘宁,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伟,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莹莹,女,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刘宁与被告李伟、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伟、刘莹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