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乔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249号原告:乔某甲,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乔某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沽源县,现在邢台市平乡县生活。原告乔某甲诉被告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已查明,被告乔某乙离开家乡在邢台市平乡县随长子一起生活,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原告起诉时未了解这一点,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