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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与李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李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新建路。负责人:梁昌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职工,住山阴县。被告:李丽,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与被告李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计7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旭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