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与周训梅、孙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周训梅,孙志强,胡美琴,刘国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1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54号,注册号520200000029274。负责人:李明星,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周训梅,女,汉族,1975年7月6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孙志强,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胡美琴,女,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刘国朝,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与被告周训梅、孙志强、胡美琴、刘国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以被告孙志强在起诉时已经死亡,需调查核实孙志强的继承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禹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