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龙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龙雁,北京市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旧猪场一社工业区3号205房。法定代表人:张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青,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雁,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生,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市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员工。上诉人广州市怡网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网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雁、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7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怡网啡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龙雁在起诉状所称,其是因食用了涉案产品导致其与其他食用者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并不是在中山市,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龙雁、原审被告京东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龙雁向本院明确涉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结合龙雁的诉讼主张,本案的案由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连结点分别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就合同履行地而言,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标的物通过物流承运,收货地点是中山市坦洲镇,故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龙雁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依法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怡网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