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沈方根,邵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明。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4363-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37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被执行人沈方根,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邵咏虹,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浙1004民初415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古街社区卖芝桥东路288、290、292、294、296的不动产所有权(房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0第01474、014**号号),2017年1月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0051432.73元及息,前期利息226939.97元和执行费用77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古街社区卖芝桥东路288、290、292、294、296的不动产所有权(房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0第01474、014**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