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55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李某某,住渭南市临渭区红柿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郝超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