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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55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李某某,住渭南市临渭区红柿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景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郝超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