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容仕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仕稳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容仕稳,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仕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容仕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容仕稳从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处转包阳江市迁建某某中学工程,雇请了200多名工人进行施工。从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11月止,容仕稳拖欠其雇请的陈某1、林某、谭某、陈某2、李某、郑某等113名工人的工资共225万元。2014年5月13日,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阳人社改令字【2014】0010号),要求务必于2014年5月16日前全部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容仕稳收到《指令书》后,在规定改正时限内,仍未支付工人���资,且更换联系电话并离开住所到阳西县沙扒镇躲避至2014年9月份。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容仕稳、盘运及许某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总部协商解决欠薪问题,并于2015年中秋节前将拖欠的225万元工资全部支付给陈某1等工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容仕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容仕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2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支付情况说明、工程承包合同、结算书、移送书、投诉登记表、拖欠工资花名册、欠薪证明等、指令书、送达回执、协议书、银行存款情况、房地产权档案查阅答复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容仕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容仕稳无视国���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仕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容仕稳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容仕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容仕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