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卯生与被执行人张念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卯生,张念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罗卯生,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张念纲(曾用名张顺生、张顺龙),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新田铺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卯生与被执行人张念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