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652号原告:詹启智,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玲,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办公大楼。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詹启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