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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刘永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刘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73年1月4日是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永泉,男,1960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关于张海涛与刘永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第(2014)大港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泉房屋已被另案拍卖处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