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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848马小格与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格,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848号原告马小格,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8组苏州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韩春勤。原告马小格与被告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玩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孙从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格,被告小玩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格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小玩童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小玩童加盟连锁店合同书》,原告在加盟时一次性交付被告保证金5000元,2017年1月经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现原告已经全部给付被告所欠货款,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均拒绝退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小玩童加盟连锁店合同书》一份;2、收条一份(复印件);3、灌南法院(2016)苏0724民初5718号判决书一份;4、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收到原告保证金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微信记录不完整。被告小玩童公司辩称,保证金是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原告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不退还保证金。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小玩童公司处罚决定书一份;2、货物出库单;3、记载2016.9.8照片打印件三张;4、记载2016.6.7照片打印件三张(黑白打印件);5、韩春勤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未显示车牌号的货车照片打印件;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的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小玩童加盟连锁店合同书》,双方约定加盟期限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原告在加盟时一次性给付被告小玩童公司保证金5000元,2016年11月4日,被告小玩童公司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合同关系,判令原告归还货款4840元,扣除保证金并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2016)苏0724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小玩童公司要求马小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5000元及赔偿违约金10000元的诉求显示公允,判决马小格给付小玩童公司4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84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款已经执行到位。以上事实,有合同、收条、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院(2016)苏0724民初5718号民事案件对被告玩童公司要求扣除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对原告马小格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4840元的违约行为已经判令马小格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在被告小玩童公司已经主张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已经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被告小玩童公司收取原告马小格的保证金应予退还。被告小玩童公司抗辩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扣除保证金的观点本院难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及时退还租金导致的损失,但事实上被告占用了原告的保证金,本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该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小格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小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小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从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大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