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407董正雷与林莲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正雷,林莲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董正雷被执行人:林莲娣申请执行人董正蕾与被执行人林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林莲娣应归还董正雷借款5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林莲娣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驳回董正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林莲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正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1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林莲娣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莲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11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5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金海 来源:百度“”